各盟市委宣传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委宣传部,自治区有关单位、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为深入分析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进一步研究文化产业发展对策和建议,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拟于近期召开全区文化产业工作会议。会议拟命名一批全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骨干文化企业、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本通知所称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划,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发展前景广阔、产业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确定的范围,并经过当地政府部门认可的文化产业投资项目。
2.项目单位必须是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制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论证或审批,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较好的市场前景,其建设实施能够大幅度带动相关投资,并对延伸文化产业发展链条和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具有显着作用,在自治区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演艺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影视制作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文化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富有创意、竞争力强、投入产出比高的文化创意类项目和对地区文化产业具有战略意义的先导性、带动性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放宽。纯旅游项目、农业开发项目、文化内容占比小的项目、公益类和事业类项目不予申报。5.项目应是年度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已建成项目不予申报。新建项目要求有经过论证或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落实、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基本完成,开工计划明确。续建项目要求前期实施(开工)已经取得较好进展,资金到位,施工计划明确。
(二)认定程序
1.组织申报。盟市及盟市以下申报项目由盟市委宣传部和盟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归口自治区相关部门管理的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集团申报项目由各企业集团直接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项目单位应如实完整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加盖公章);
(2)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审计的近两年(成立不足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企业财务报表;
(4)开户银行开具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5)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有权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7)项目投资计划书;
(8)项目预期收益分析报告;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合规审查。
各盟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应会同本级财政、发改、统计等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认真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核查表》(附件2)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统计表》(附件3),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3.审核认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盟市、自治区有关单位、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申报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梳理汇总、审核研究并提出认定名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二、骨干文化企业和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申报要求
(一)骨干文化企业申报条件1.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及以上,从事文化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经营生产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纯旅游类企业及文化内容占比少的企业不予申报)。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必须完成公司法人注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事业编制核销。
2.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界定范畴,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2015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位于全区同行业前列。3.文化艺术类和影视制作类企业,以企业总资产过1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过500万元为申报标准;其余类别以企业总资产过3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过1000万元为申报标准。4.企业综合实力突出,处于行业发展前沿,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优势,发展潜力大。发展定位明确,发展思路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商业模式富于创新,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研发投入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已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申报条件
1.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及以上,从事文化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经营生产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必须完成公司法人注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事业编制核销。
2.本通知所称小微创意文化企业是指在民族演艺、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产品和服务,且从业人员为100人以下的企业,不包括一般性、传统休闲娱乐企业(如KTV、酒吧、台球馆、网吧、食品加工企业等)。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并占企业当年经营收入总额50%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处于盈利状态。
4.企业能够代表所在行业先进性,具有较强的民族创意性,并注重文化创意与其他产业领域的交融整合,相关产品的文化创意附加值较高。有设计、研发、管理、营销团队,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
(三)骨干文化企业和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认定程序1.组织申报。盟市及盟市以下申报的骨干文化企业、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由各盟市委宣传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归口自治区相关部门管理的单位申报骨干文化企业、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报送。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申报的骨干文化企业、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由各集团直接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企业应如实完整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骨干文化企业申报表》(附件4)或《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申报表》(附件5)(加盖公章);
(2)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审计的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及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验资证明文件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合规审查。各盟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应会同本级财政、发改、统计等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认真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骨干文化企业和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申报材料合规性核查表》(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骨干文化企业统计表》(附件7)《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统计表》(附件8),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3.审核认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盟市、自治区有关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申报的骨干文化企业、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进行梳理汇总、审核研究并提出认定名单。
三、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
各盟市、各部门和各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骨干文化企业和重点小微创意文化企业的申报工作,统筹调动发改、财政、统计、文化等文化产业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文化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摸底,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二要精心组织。本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盟市、各部门和各企业集团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时限和要求,精心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申报工作。
三要严格把关。各盟市、各部门和各企业集团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初审把关职责,确保应报尽报,不漏报、不错报、不重复,确保各项基础材料真实、完整。在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材料审核不严等情况,即取消该地区申报资格。
四要按时上报。要抓紧开展申报工作的组织动员、材料审核等工作,务必将项目、企业的申报材料(申报表、合规性核查表、统计表纸质版各2份、电子版1份)在10月10日前报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联系人:范军后、阿茹娜
联系方式:0471-4811565、4818291、4818405(传真)
电子邮箱:15648175761@163.com <mailto:15648175761@16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09月30日